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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之风滥用商标注册的司法规制

作者:佚名     时间:2020-07-31 03:00:00     浏览:3766    
<p>商标权,作为排他性质极其明显的绝对权,一旦商标注册获得行政机关的有效授权,就享有法定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司法实践中长期盛行商标权绝对保护的理念,除商标法明确规定正当使用情形外,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均认定构成侵权,而商标行政执法的理念尤甚,基本上仅将商标注册证作为执法的依据。</p><p><strong><br/></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p><p><strong>(免费注册商标:biaotianxia.com/)</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strong></p><p><br/></p><p><img src="p1-tt.byteimg.com/large/pgc-image/ee2702f380794a0fb27a540c1ace679a"/></p><p><br/></p><p>毋庸置疑,在一个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严格执行商标法保护商标权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创新发展至关重要。但是近年来,我国商标抢注现象严重,一些职业炒作量抢注囤积商标,或待价而沽,或恶意,不仅占用了大量社会有效资源,还让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付出了极为昂贵的知识产权代价,最严重时竟然出现了资本的推手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发挥到甚嚣尘上的地步。</p><p><br/></p><p>这也直接促发了国家在2019年4月23日所进行的《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中在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体现了立法者遏制商标恶意注册现象的决心,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同时也是对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商标法》修改中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细化和延展,业内称之为遏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同时《商标法》第七条和第四条以及相附随的系列条款,共同构成了遏制商标权滥用的法律依据。</p><p><br/></p><p>在既往的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被告抗辩原告的权利商标系恶意注册并宣称已经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民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但在实务中,法官也对上述情况表示理解和同情,但是基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和民事侵权案件是双轨并行的状态,且权利商标能否最终被无效宣告存在不确定因素,且无效宣告之后还有可能后延续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诉讼周期过长,严重影响的结案效率。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不愿意无限期等下去,而是期望当事人在下个法律程序中予以解决。</p><p><br/></p><p>虽然上述做法是无奈之举,但是客观上助长了恶意抢注之风蔓延,变相纵容了恶意抢注人利用以非法获取的权利外衣来牟取暴利,一时间抢注商标成为一本万利的买卖,甚至形成了炒买炒卖的产业链,资本力量暗流涌动,造成了恶劣的市场影响。最高人民的指导性案例和相关法律体系的修改制定起到了一锤定音的作用,对于滥用商标注册进行牟利的不法分子不啻为当头一棒。合法在先权利免去了不必要的诉累和损失,弘扬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准则,法律实践也在很大程序上实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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