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时间:2019-12-11 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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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近日,《北京市生活垃圾条例》修改决定经北京市十五届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明年 5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p><p><img src="/Public/Upload/image/2019-12-11/201912110300000236.jpg" title="1576030690731040.jpeg" alt="ec9bae1a5c244deca09b07840d6c99a3.jpeg"/></p><p>其中,条例明确,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勺子、洗漱用品等,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违反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p><p>此外,条例还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北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的产生。禁止在北京市生产、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违规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将由市场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p><p>根据规定,北京市垃圾分类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p><p>其中,单位扔错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 1000 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扔错的,由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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