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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新规出台,直播视频至少保存三年

作者:佚名     时间:1970-01-01 11:00:00     浏览:3248    
<p>&nbsp;3月15日,市场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p><p>其中,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p><p>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服务,就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办法》规定,直播服务提供者需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p><p>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p><p>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p><p>针对个人保护问题,《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p><p>此外,《办法》还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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