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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的法律问题

作者:佚名     时间:2018-03-27 11:48:00     浏览:4499    
<p> 案例:入职前,刘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但刘璐一直在公司继续工作。半年多之后,公司却提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刘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向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公司则认为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因种种原因未及时续签,但公司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应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p><p>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p><p> 对此,有教授向记者表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续签问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着重要影响。双方如有继续合作意向时,应该自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便续签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面临着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劳动者则面临着被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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